荥阳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条 为健全本会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项目和慈善基金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荥阳慈善总会章程》《荥阳善总会资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由本会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监事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捐赠者代表组成。

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全体成员会议,参会人员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金运转情况,查阅有关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项资金定期审查制度,确保慈善资金不受侵害。

(四)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健全,是否体现资金运转透明、公开。

(五)审议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对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及合作单位违反慈善资金管理的行为建议纠正和制止。

(七)对新申报的慈善项目进行立项前的调研、论证并与本会的会长办公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八)监督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慈善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期、终期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各慈善基金进行检查,对其运行规范程度及社会影响进行监督把控。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以客观、专业的视角提出判断依据和结果。

第八条 每次检查结束,检查报告初稿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形成正式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监事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慈善项目、慈善基金实施详细情况、成果及社会效益;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中以及合作单位在合作事项上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及合作单位使用慈善资金行为有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需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会计报表并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荥阳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荥阳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9年8月14日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