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慈善总会章程

 

荥阳慈善总会章程

(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荥阳慈善总会(英文:Xing Ya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XY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荥阳市民政局,接受荥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引领社会爱心人士和单位,关怀帮助社会上的各类困难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荥阳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荥阳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助力精准扶贫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创建慈善城市

实业。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筹措慈善基金。

建言献策。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九)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荥阳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荥阳市的慈善救助项目。

(十)指导引领。对本会会员的工作及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引领荥阳慈善事业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本会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同意)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办公地址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荥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理事会每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2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行使部分事项决议权。

二十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十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若干名;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7秘书长1副秘书长1名。

二十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报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决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

)审议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代表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成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要按重要档案保存,留存查阅。

三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三十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三十 监事会由荥阳慈善总会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

三十 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 监事会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会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议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下一年新申报慈善项目进行立项调研、论证,并与会长办公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五)监事会处理本会工作时应依据《荥阳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十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四十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荥阳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级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中共荥阳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

四十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四十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四十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四十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十 本会每月定期通过荥阳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信息:

(一)组织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向社会公开募捐、救助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

四十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制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与赞助收入

(二)政府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 本会行政(办公)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管理、组织、宣传、奖励、表彰、工资及项目管理等经费。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二)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五十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本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的平均数额的70%。

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

五十 本会修改章程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荥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荥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荥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五十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 本章程经2023210荥阳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荥阳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六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会理事会。

2019年8月14日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