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慈善总会章程

 

荥阳慈善总会章程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荥阳慈善总会(英文:Xing Ya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XY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综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荥阳市民政局,接受荥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引领社会爱心人士和单位,关怀帮助社会上的各类困难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荥阳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荥阳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助力精准扶贫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创建慈善城市。

(七)兴业实业。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筹措慈善基金。

(八)建言献策。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九)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荥阳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实施在荥阳市的慈善救助项目。

(十)指导引领。对本会会员的工作及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引领荥阳慈善事业发展。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本会永久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本会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同意);

(四)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五)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办公地址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荥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2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若干名;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报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

(六)审议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成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要按重要档案保存,留存查阅。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荥阳慈善总会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会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检查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议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下一年新申报慈善项目进行立项调研、论证,并与会长办公会共同确定立项事宜;

(五)监事会处理本会工作时应依据《荥阳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荥阳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级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中共荥阳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月定期通过荥阳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信息:

1.       组织章程;

2.       组织机构;

3.       向社会公开募捐、救助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4.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5.       监事会意见;

6.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7.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8.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制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与赞助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行政(办公)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补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管理、组织、宣传、奖励、表彰、工资及项目管理等经费。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二)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荥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荥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荥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4日荥阳慈善总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荥阳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9年8月14日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