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李某2019年1月工资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河南某贫困山区的学龄儿童,还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其他附加扣除项为零):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0(元),(5000元为个税起征标准)。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5000×30%=1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000)×3%=120(元)。

(直接捐赠给贫困山区学龄儿童的500元,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能扣除。)

 

2021年6月7日 09:10